《关于防控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发展有关土地开发利用工作的措施》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2月17日
关于防控疫情期间支持企业发展有关
土地开发利用工作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确保我市土地市场健康有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用地企业稳定发展,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办〔2020〕3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支持用地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制定以下土地开发利用政策措施。
一、允许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免收相应违约金。以安徽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1月24日)为时间点,缴款时间在1月24日之前且已产生违约责任的,按出让合同约定执行,一级响应期内不计违约金,此后继续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缴款时间在一级响应期内,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可向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缓交土地出让金,签订变更协议。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缓交期间不计算违约金。
已签订出让合同的用地,缴款时间在一级响应期结束之后的,缴纳出让金时间可进行顺延,顺延时间为一级响应周期。
二、允许延期签订出让合同。对宗地已成交但尚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延期签订时限为疫情响应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
三、项目开竣工期限顺延。对已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在疫情一级响应期内开、竣工期限自动顺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需另行申请开、竣工延期。
四、允许缓交土地租金。租赁国有土地从事文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土地租金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
五、暂停开展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巡查。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巡查,待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六、允许终止或中止土地招拍挂交易。对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尚未交易的宗地,可终止或中止交易,待疫情消除后重新或继续实施交易。